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院)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本 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保障校(院) 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院)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经省发改委批 准立项,校(院)利用各类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 筑物的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基本建设规划及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应严格执行校(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机构, 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先规划 论证,后设计施工” 的原则;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基建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 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科学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 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 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相匹配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基建项目管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 示公开,接受校内外的监督;
(七)安全第一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障责任体系,确保 项目安全生产,杜绝责任事故;
(八)质量至上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建筑 质量监管,确保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校(院)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校(院) 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 任,相关职能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资产入 库、资金支付、监督审计、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涉及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和重大变更等重大 事项,应根据校(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交校(院) 党委会或校(院)长办公会进行审议。
第六条 校(院)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由校(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基建、财务、资产、招标和 审计工作的校(院)领导任副组长,基建部、计划财务部、国 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招标采购办公室、审计部等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基建部,基建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议事协调机 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领导和推 进基建项目实施;
(二)组织审议基建项目决策前期资料,包括审核项目建 议书、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基建年度投资 计划、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和投资概算等;
(三)指导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审议基建项目重要事项,决定向校(院)党委会或 校(院)长办公会提报的重大事项;
(五)成立调查组对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第八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授权分管基建工 作的校(院)领导主持召开。
第九条 在校(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相关职 能部门各负其责。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基建部
1.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及修订工作,编制年度基建计划; 2.负责组织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3.办理基建项目的报建手续;
4.提交基建项目招标相关技术资料,签订建设合同,加强
合同管理;
5.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监督基建工程的安全、质 量、进度、投资等控制;
6.办理工程相关验收手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工程 竣工备案;
7.负责按项目收集、保管、整理、移交全部基建档案; 8.负责工程竣工后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等。
(二)计划财务部
1.负责建设资金的收支和核算管理; 2.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三)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1.组织竣工后资产的接收和管理; 2.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入账。
(四)招标采购办公室
1.依法依规组织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2.在基建部门协助下拟定基建项目采购合同; 3.基建项目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归档。
(五)审计部
1.根据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及项目造价的复杂程度进行全过 程跟踪审计或施工阶段的造价跟踪审计,在项目管理单位初审 基础上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2.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基建项目使用单位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 使用单位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应指定或委派专人参与基建项 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校(院)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和省教育厅备 案的校园发展规划,结合事业发展和财力情况,编制中长期基 本建设规划,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基建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 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基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应严格执行 基建项目立项和报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按照省发改 委、省教育厅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文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意见对报批文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基建部门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 资调整计划,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省教育厅审核。经 省教育厅审定后, 由校(院)基建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基建部门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 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院)有关规 定,将建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应按照审批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获 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基建部门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 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土地产权、规划许 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 工、规范施工。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校(院)财务管理办法, 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 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二十二条 基建部门应建立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 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基建项目 工程质量。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参建各方的
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基建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加强基建项目的合同履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部门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工程变更及签 证管理的规定,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建成后,基建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 验收,完成竣工结算初步审查,配合审计完成基建项目竣工结 算,配合财务完成基建项目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 行基建项目固定资产验收和入账。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进 行资金支付,并对基建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基建项 目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 基建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 行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项目档案整理后应及时移交档 案馆建档保管。
第三十条 基建部门应严格执行基建工程保修管理办法, 建立联系使用单位的回访机制,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 保修时间范围内进行回访、维修。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并实施基建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 投入使用后,基建部门应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
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 平。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信息公开机制,畅通师生 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一岗 双责” 的要求,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基本 建设领域廉政要求,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存在以下情形的,移交校(院)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处 理: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截留、挤占、挪用 工程建设资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 为;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 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基建部门应及 时向校(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由校(院)基建工作领 导小组成立调查工作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方 案,并视性质与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 关安全事故处置办法和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5年1月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