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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省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安全第一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障责任体系,基建处与参建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项目安全,杜绝责任事故。

(八)质量至上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基建处应监管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资产、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招标组织、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基建项目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对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立项等事项应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对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投资变更等事项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决策。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国资、审计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与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基建处、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按照基建工程“三重一大”决策的要求,开展决策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议书、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领导、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基建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组织领导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招投标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使用功能变更、投资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

第七条  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是基建项目实施的职能部门和执行机构,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和落实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在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基建处

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并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

1.负责基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2.编制基建项目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

3.办理基建项目的报建手续;

4.办理基建项目招标相关手续,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5.办理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

6.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固定资产验收移交。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

1.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2.组织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等基建项目,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验收。

(三)财务处

1.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2.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3.与基建处共同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计处

1.负责组织并实施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2.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五)监察处

1.对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和施工管理等全过程实施监督;

2.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六)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基建项目使用单位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单位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应派人参与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管理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分为新建工程、扩建工程和改建工程。

第十条  学校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和省卫计委、省教育厅备案的校园发展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报省卫计委批准。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省卫计委审批或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转报省发改委,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基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立项和报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按照省卫计委、省发改委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价意见对报批文件做出修订。

第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并报送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省卫计委审定的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由基建处实施。

第十五条 基建处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十六条 校内基建项目立项需完善泰山医学院基建项目校内工程立项相关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基建处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应依据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基建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强基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变更签证管理规定,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馆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审核、接收和保管。基建处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建成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基建项目固定资产交付验收。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资、财务管理办法在基建项目完成工程决算、财务决算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项目产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等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基建工程保修管理办法,建立联系使用单位的固定回访机制,在工程交付使用一个月、六个月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时间范围内进行回访、维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严格按照《泰山医学院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跟踪基建项目运行全过程。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合同相关条款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完成后,基建处配合财务处、审计处完成基建项目财务决算。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建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相关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泰山医学院内部监察审计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第三十五条  开展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和教职工满意、学生满意、使用部门满意、上级主管部门满意的“两优四满意”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三十六条  逐步建立并实施基建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参与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须报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责任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中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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