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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
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
个五年(2016-2020 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
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
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
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
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
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
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
级和三星级 3 个级别。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
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
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 2
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
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
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
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
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
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
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
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
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
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3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
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
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
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
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和
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
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4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
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
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
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
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
理异议。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
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
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从北京 01 编号到新疆 3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号 32。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 P、
住宅建筑 R、工业建筑 I、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北京 2020
年认定的第 1 个 3 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
NO.01-3-P-2020-1。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完善绿色建筑
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系统申报、 5
推荐、审查。省级和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管理
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工作,不通过系统认定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
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
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
险。
第二十一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
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
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
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
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
限不超过 2 年:
(一) 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 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 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 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 6
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
标牌和证书:
(一) 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 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
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
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五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
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
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
清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
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
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建科〔2007〕20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 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 号)、《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
〔2017〕2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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